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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

发布时间:2026-10-22 02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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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

12月18日,中国吉林网从《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是继《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》《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》之后,又一部助力长春市高质量发展的法规。

《条例》立足长春市实际,认真总结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,充分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,共计8章83条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构建营商环境良好生态

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,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,条例规定: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思想;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管理体制;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。强化营商环境的舆论宣传。规定每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周为“长春营商环境宣传周”,政府应当通过宣传、对话、招商、服务等活动,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氛围。

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

围绕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,条例规定:

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,降低市场 主体准入成本。

规定优化市场 主体登记办理流程。实行营业执照申领与社保登记、住房公积金登记、印章制作、发票领用等合并办理,推行当场办结、一次办结、限时办结等制度。

推进“证照分离”改革。

对涉企收费和保证金进行规范。

规定建立政企沟通机制。

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涉企应急救助机制。

构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

规定实行权责清单制度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、行使主体、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,以权责清单形式公布。

规定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。

规定编制市、县(市)区、乡镇(街道)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,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。

规定建立市、县(市)区、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四级政务服务体系,加强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设置。

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。

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。规定全流程网上办理,推行并联审批、多图联审、多测合一、市政公用联合报装、联合验收等方式,提高审批效能。

加强不动产登记便利化。规定推行线上申请,提供网上查询、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的服务。

建立政务服务机构、平台、热线的“好差评”制度,确保每个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。

规定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,凡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,不得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,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。

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

明确要求推进土地、人力资源、资本、技术、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,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,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,促进要素自由流动,提高要素配置效率。

规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,创新使用方式,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,有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、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。

规定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,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、新业态和新模式,推动数据采集、应用规范化,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。

规定采取多种措施,畅通市场 主体融资渠道,优化融资流程,提高融资效率,降低融资成本。

规定完善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机制,支持科技金融产品创新,探索科研项目经费制度改革,促进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。

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,规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,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,保障市场 主体用工稳定,加强人才服务,支持创新用工模式。

构建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

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。规定树立企业家先进典型,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,培养优秀企业家队伍。

促进文化繁荣发展,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。规定营造鼓励创新和亲商安商的氛围,加强对汽车、电影、冰雪、消夏、森林、雕塑等具有长春特色的文化品牌的保护和宣传。

完善会展管理机制。

提升对外开放水平。

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

规定制定涉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应当充分听取、合理采纳市场 主体和行业协会、商会的意见和建议。

规范行政执法。

加强司法支持。

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。

构建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

明确加强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,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。

明确开展营商环境监督的具体工作方式。

规定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收集、受理、督办制度。

规定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,聘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民主党派成员、专家学者、企业代表、媒体记者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、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,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。

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

记者 王昕 文/摄